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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2026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2026/06/02 14:09     (阅读次数)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2026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文艺南路校区:陕西省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环山路高冠河桥。

第六条 学院简介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于 2010 年由陕西省艺术学校、陕西省电影电视学校、陕西省电影电视公司合并组建,2013 年 6 月正式成立。

学校现设戏曲学院、影视传媒学院、舞蹈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教学部8个教学单位。戏曲表演和工艺美术品设计为省级“双高计划”建设专业群,戏曲表演专业为省级一流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4200余名。现有教职工312人,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人,戏曲梅花奖获得者2人,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人,全国百名优秀戏曲专业教师2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陕西省杰出青年人才1人,陕西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1人,陕西省师德标兵1人。陕西省师德团队1个,陕西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陕西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培育团队1个,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1个。

学校被教育部认定为全国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现有“长恨歌”生产性实训基地、表演艺术生产性实训基地2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建有陕西省视觉重构工程研究中心、陕西省秦腔艺术协同创新中心、陕西省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等省级研究机构。2025年荣获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冠军总决赛季军。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副院级领导招生就业处、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纪委监察室全程监督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各项的决定。

招生计划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招生专业

2026年我院招生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录取规则

十一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十二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和文化课考试,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各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投档录取规则等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普通类专业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规则,认可省考试院投档成绩和位次。

第十 戏曲类专业考生,使用省际联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省际联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 所有进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出现所填报志愿专业均满额,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考生成绩高低及考生体检情况录取到相近有缺额计划的专业。

第十 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以英语为主。

第十 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对录取办法另有具体要求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 学校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其他专业不做身体条件限制。

收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

十九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 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一般专业学费为 6500 元/生 · 每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为 10000 元/生 · 每学年。

(其中:戏曲表演(表演)5000 元/生 · 每学年、戏曲表演(伴奏)10000 元/生 · 每学年)

住宿费:每生 850 元/每学年(长安校区 1、2、3 号楼)

每生 800 元/每学年(文艺南路校区、长安校区 4 号楼)。


二十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其它须知

第二十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教务处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统一制式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示网址:
   联系部门: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29)8789478987801470    

学校网址:http://www.sxavc.com
   招生信息网:http://zsw.sxavc.com
   文艺南路校区:西安市文艺南路111号  邮编:710054


第二十五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 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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